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5016号
原告:四川齐盛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汉江路13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君,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外南街66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伟,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齐盛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四川齐盛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