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润华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锦润人工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1路(郭家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94113292K。
法定代表人:刘香鹏,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永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3781074G。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锦润人工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1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按本金389500元计,2017年12月14日至款清之日按本金410000元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9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还应再承担执行费61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3011.3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日),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建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