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秦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2民初3223

 

原告:西安秦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74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祥,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82966R。

法定代表人:郭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秦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珠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2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祥,被告华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用6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815日,其与被告签订代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代理申报工程二级升一级,代理费为23万元。合同签订后,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到其起诉之日为如约完成合同义务。经其多次催要,被告只返还了15万元,剩余6万元一直不予偿还,故其诉至本院。

被告华渡公司辩称,原告建筑装修工程资质升级申请失败系因原告本身资质未达到一级申报标准,其在代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代理费用无任何依据。本次资质申报未能成功系原告自行放弃申报,该事由不可归责于其,原告主张要求退还代理费无任何依据。按照代理合同约定,其已经如约完成代理事项,因原告自身原因技术负责人不达标和企业业绩不达标所致,其在代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代理合同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资质申报失败后,其与原告协商退还原告15万元,双方就代理合同内容无任何争议。原告在代理资质升级过程中产生成本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再主张返还6万元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其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积极勤勉尽责,但因原告主动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损失,其在期间未出现任何归责于当事人的事项,且在整个项目资质申报的过程中,其已经付出诸多成本,这些成本均应有原告承担,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如下事实:

20198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代理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升一级签订相关资质申报代理服务协议,代理费为23万元。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相关事项申报所需的现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甲方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由乙方按申报要求完善,对代理费支付的约定为:第一次付款为签订协议三日内支付6万元,第二次付款为业绩入库三日内支付15万元;第三次付款为建设网上公示三日内支付2万元。代理费用包含业绩入库、升级费用、中级职称费用,不包含所配置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对代理期限约定为:6.1签订合同后,收到第一次付款一个月内业绩入库。6.2 3个月内,完成升级(业绩入库后,如遇政策变化,升级未完成,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合同标的执行或退还甲方第二次付款费用)。对完成事务界定为: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时,即视为该向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对违约责任约定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代理事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按合同规定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6万元。后原告支付被告15万元。从2019822日至20201212日,被告为原告办理资质升级的相关业务,最终因技术负责人不达标、企业业绩不达标导致升级审查不予许可。2020115日,被告退还原告15万元。对于剩余的6万元是否应该退还,双方存在分歧,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代理服务协议、营业执照、收据、查询记录、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相关资质申报代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首先,被告在完成业绩入库工作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第二笔代理费15万元,说明原告实际上是认可了被告的前期劳动成果。现原告要求返还第一次付款费用6万元,本案不予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本案的委托事项没有被审批通过,根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代理事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按合同规定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其中按合同规定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用黑体字显示,而对于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合同规定6.1签订合同后,收到第一次付款一个月内业绩入库。6.2 3个月内,完成升级(业绩入库后,如遇政策变化,升级未完成,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合同标的执行或退还甲方第二次付款费用),现因委托事项未完成,被告已经向原告退还了第二次付款费用15万元,对于第一次付款费用6万元是否应该退还,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且原告为委托代理事务付出相应的成本,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该6万元,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秦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敏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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