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

***与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玉华宫管理局、咸阳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易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印民初字第0048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玉华宫管理局,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玉华村。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管理局规划***科长。
被告咸阳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文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第三人易勇,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玉华宫管理局、咸阳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易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杨保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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