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274号
申请人: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诉讼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78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诉讼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2023.11元或查封、扣押该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诉讼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2023.11元或查封该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