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

北碚区施家梁镇铭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9民初3966号
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AC3Q25。
经营者***,该租赁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11852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市西园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左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