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8210号
原告:陕西鑫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斌,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理人:刘永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鑫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鑫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