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11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潏河建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则彭,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文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梅,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陕西潏河建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8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11036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潏河建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1103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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