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财保681号
申请人:陕西鑫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石化大道中段69号畅远物流园1排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青龙小区翔园大厦1栋1单元12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D座11-13层。
法定代表人:万一,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鑫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鑫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保全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鑫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