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62号
原告:西安坤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会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府,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妮,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汤小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坤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西安坤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坤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昱娇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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