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5729号
原告:西安协长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陕西旭阳科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汤小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协长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原告西安协长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协长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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