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301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青松路雅兰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永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0518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案款25228.3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8元,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3执3011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