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ERGEFORMAT PAGEMERGEFORMAT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4民初90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撤诉时间:***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