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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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4民初90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撤诉时间:***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