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115民初32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
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金堂县***道**社区11组2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雷 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