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115民初32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 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金堂县***道**社区11组2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雷 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