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1943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红太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老街G7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45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建设组团黄泥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569715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红太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红太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红太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红太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