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自贡市盐都植物园管理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马吃水盐都大道新马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永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市盐都植物园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济公村**。
法定代表人:彭利达,所长。
本院受理执行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自贡市盐都植物园管理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304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盐都植物园管理所所有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执行员 唐 诚
书记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