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恢287号
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仲裁委员会(2009)成仲案字第64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金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33376.54元。
执行中,成都市金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成都市金牛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缴纳执行案款及执行费2286827.54元,执行案款2233376.54元已支付申请人,执行费53451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