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743号
原告:**,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马吃水盐都大道新马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永健,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
法定代表人:任正,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骄路1号。
负责人:赵凯文,该单位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