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