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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霄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知民初22号 原告: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霄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107号,2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河北霄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霄岭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 新疆建筑设计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2017年签订的《数字化审图技术服务合同》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签订《数字化审图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审图及电子签章软件技术服务,自2021年5月起因平台升级软件产生漏洞及使用风险,被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整改,被告拒绝整改并自行下架了该软件,现被告已不能继续提供服务,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现原告提起诉讼。 河北霄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河北霄岭公司已于2022年6月22日将新疆建筑设计公司诉至***铁路运输法院,该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冀8601民初589号,在该案中河北霄岭公司要求确认新疆建筑设计公司解除双方2017年签订的《数字化审图技术服务合同》的行为无效,且经过审理确认***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与该案系同一合同的解除纠纷,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即使***铁路运输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亦应当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2022)冀8601民初589号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原被告双方分别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保证裁判的一致性,应当由先立案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霄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 敏 审判员 化 豫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