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2237号
原告:乌鲁木齐西域虎钻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静街799号麒马山庄小区6栋1层商铺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西域虎钻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西域虎钻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西域虎钻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西域虎钻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域虎钻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