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01民初630号
原告:巴州金泉商砼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兰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羽,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设计院总经理
原告巴州金泉商砼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原告巴州金泉商砼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金泉商砼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48元,由原告巴州金泉商砼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权 鑫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