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1461号之二
原告: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大坝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涛,总经理。
原告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原告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