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1461号之一
申请人: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大坝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0元,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川0321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0元。2022年5月31日,申请人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对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