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1461号
申请人: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大坝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0元,并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0元。
上述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书面同意,不得支付,但超出冻结金额50000元的,可以自由支付。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