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354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宋功彬,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顾泽金,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功彬、顾泽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