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343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涛。
原告***诉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德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