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监6号
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审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宋功彬,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审被告:曹喜开,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审被告:顾泽金,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审被告:黄自华,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审第三人:自贡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惠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原告***因与原审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功彬、曹喜开、顾泽金、黄自华、原审第三人自贡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32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2018)川03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0月12日,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自检民监(2021)32号再审检察建议,指出本案原审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建议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出现新证据致使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可能出现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谢邑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