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301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向宁,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唐意,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东,男,员工。
原告***与被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计1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