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陕西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西内环路。法定代表人:华荣斌。
****与陕西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支付已到期部分的款项人民币65000元。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经网络总对总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有存款20603元,已依法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领取。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9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