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5********。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9********。
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8812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和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及律师费共计499289元。该款项分期支付,***和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日前向**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在2021年10月1日前向**支付工程款10万元,在2022年1月31日前向**支付工程款10万元,在2022年7月1日前向**支付剩余工程款129289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文书,并两次对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询及线下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02执6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成
审 判 员 涂必明
审 判 员 张 欣
法官助理 李 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