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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陕0902执2049号
**、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204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