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601号 申请人:陕西中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以东、南三环以北、黄渠头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8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曲江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中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陕西中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调解结案,现申请人陕西中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