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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5民初210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公园国际一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陕0525民初210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8222.2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8222.2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8222.2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