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5财保60号
申请人:***,男,1986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公园国际一单元1103室。
被申请人:**,男,1997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