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5财保60号 申请人:***,男,1986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公园国际一单元1103室。 被申请人:**,男,1997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