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5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陕西华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费7237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525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