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203执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铜川新唯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新唯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03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铜川新唯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005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501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铜川新唯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1005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501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203执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