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惠保温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川01执3852号
四川众惠保温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441号调解协议,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四川众惠保温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工程款3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355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32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款项。2019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向其支付325000元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2019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5225元,本院已上交国库,且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强制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