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3736号
原告四川省鸿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鸿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鸿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鸿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0元,减半收取计6,930元,由原告四川省鸿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任舟
书记员 刘 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