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勇辉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1601号
原告:四川勇辉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哃坪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71444004B。
法定代表人:牟容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385号1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943136D。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勇辉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勇辉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勇辉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00元,由原告四川勇辉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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