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920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成梁,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金科南路38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