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拉萨分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育斌,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拉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XX,住所地:。
负责人:李婷婷,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拉萨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7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拉萨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8308.77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且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21)杭仲01调字第1470号调解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将关于(2021)杭仲01字第1470号案件的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函、解除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拉萨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8308.77的冻结(户名: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XXXXXXXXXXXXXX,账户:X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尤 骥
审判员 王万民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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