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1692号
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139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楼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裕华东路45号。
负责人:***。
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