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拉萨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797号
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139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楼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拉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拉萨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8308.77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018308.77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12月13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拉萨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8308.77(户名: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碑林支行,账户:XXXXXX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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