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714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某、陕西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免后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