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骏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骏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骏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51号万国金色家园12号楼20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骏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2月2日出生。
上诉人西安骏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西安骏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鉴定,致案件部分事实尚须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元西安骏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