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3570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357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122民初357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页第二行“于2020年2月10日前支付28000元”补正为“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28000元”。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