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895-1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朝,系该公司经理。
原、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分别在西安市几个区县,现西安突发疫情。
本院认为,由于疫情突发当事人到庭困难,故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军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