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22执953号
***、***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如数领取工程料款。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22执9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