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121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XX号。
被告:***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永朝,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向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小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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