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骏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121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XX号。

被告:***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永朝,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向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小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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